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2043號
TCDM,101,中簡,2043,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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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覺名
      黃建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12601號、第17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覺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建曄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判決附表外,其他部分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楊覺名僅將其所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覺名之帳戶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M 卡,被告黃建曄僅將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SIM卡,交付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何參 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有何 犯意聯絡,是被告楊覺名黃建曄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二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 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楊覺名係於民國(下同)10 0年8月25日、8月26日,接續將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 00000號之SIM卡,及上開沙鹿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交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年籍不詳之詐欺成員使用,其主觀 上係出於單一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其犯罪時、地密接,各 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楊覺名以一 接續行為提供上開銀行帳戶、電話號碼SIM卡之幫助行為, 致使如附表編號1至16號所示被害人林芳菁等16人受騙;被 告黃建曄以一交付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幫助行為,致使如 附表編號2至9號、12號所示被害人廖芳儀等9人受騙,同時



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黃建曄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97年7 月20日縮刑期滿,於97年7月21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 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與前述減輕其刑部分依先加 後減之順序為之。爰審酌被告二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 行,但被告二人各別提供前述行動電話門號、銀行帳戶供不 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等求 償上之困難,惟念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所 為提供門號及銀行帳戶僅為幫助行為,尚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輕,及被害人林芳菁等16人遭騙金額 ,檢察官對被告黃建曄具體求刑拘役40日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被告黃建曄於偵查時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同意檢 察官之求刑,本院經審酌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但書各款之情形存在,上開請求為適當,爰依檢察官求刑, 判決如主文所示。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 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黃建曄)就被告黃建曄部分,均 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五、被告楊覺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楊覺名部分得上訴)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轉帳時間│ 帳 戶 │ 金 額 │ 詐騙方式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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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芳菁│100年8月│中華郵政股│10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8月28│ │
│ │ │28日晚上│份有限公司│ │日晚上7時許,佯稱網路賣家及 │
│ │ │9時7分 │沙鹿郵局帳│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表示之前網│
│ │ │ │號0000000-│ │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
│ │ │ │0000000號 │ │至自動櫃員機或利用網路ATM操 │
│ │ │ │戶名楊覺名│ │作,致林芳菁陷於錯誤,而在家│
│ │ │ │ │ │中使用網路銀行ATM,將左列金 │
│ │ ├────┼─────┼─────┤額轉帳至被告楊覺名所申設之左│
│ │ │100年8月│同上 │10萬元 │列中華郵政沙鹿郵局帳戶 │
│ │ │29日凌晨│ │ │ │
│ │ │0時14分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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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廖芳儀│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1萬5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19│
│ │ │23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下午3時46分許,在雅虎奇摩 │
│ │ │5時52分 │行帳號0515│ │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IPHONE │
│ │ │ │00000000號│ │手機1支,並以遠傳電信門號092│
│ │ │ │帳號戶名柯│ │0000000號作為聯絡拍賣事宜之 │
│ │ │ │盈宏(另案│ │用,致廖芳儀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經臺灣高雄│ │以1萬5000元價格標得上開手機 │
│ │ │ │地方法院檢│ │,而在家中以網路銀行ATM,將 │
│ │ │ │察署聲請簡│ │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
│ │ │ │易判決處刑│ │左列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
│ │ │ │) │ │戶 │
├──┼───┼────┼─────┼─────┼──────────────┤
│ 3 │謝宜芳│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2萬2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3│
│ │ │26日某時│高雄分行帳│ │日下午1時6分許前之某時,在雅│




│ │ │ │號00000000│ │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LV│
│ │ │ │12519號帳 │ │包包1個,並以遠傳電信門號092│
│ │ │ │號戶名柯盈│ │0000000號作為聯絡拍賣事宜之 │
│ │ │ │宏(另案經│ │用,致謝宜芳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臺灣高雄地│ │以2萬2000元價格標得上開皮包 │
│ │ │ │方法院檢察│ │,而在家中以永豐銀行網路銀行│
│ │ │ │署聲請簡易│ │ATM,將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宏
│ │ │ │判決處刑)│ │所申設之左列玉山銀行北高雄分│
│ │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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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玉玲│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3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
│ │ │26日下午│高雄分行帳│ │日下午1時28分許前之某時,在 │
│ │ │1時28分 │號00000000│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
│ │ │許 │12519號帳 │ │香奈兒包包1個,並以遠傳電信 │
│ │ │ │號戶名柯盈│ │門號00000 00000號作為聯絡拍 │
│ │ │ │宏 │ │賣事宜之用,致黃玉玲陷於錯誤│
│ │ ├────┼─────┼─────┤,誤以為以3萬2000元價格標得 │
│ │ │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2000元 │上開包包,而分別在臺北市內湖│
│ │ │27日早上│高雄分行帳│ │區○○街181號京城銀行內湖分 │
│ │ │8時39分 │號00000000│ │行、臺北市○○區○○路583巷 │
│ │ │ │12519號帳 │ │21 號大眾銀行內湖分行自動櫃 │
│ │ │ │號戶名柯盈│ │員機,將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宏
│ │ │ │宏 │ │所申設之左列玉山銀行北高雄分│
│ │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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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柯麗評│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1萬1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16│
│ │ │26日中午│高雄分行帳│ │日上午10時12分許,在雅虎奇摩│
│ │ │12時50分│號00000000│ │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冰箱1台 │
│ │ │許 │12519號帳 │ │,並以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
│ │ │ │號戶名柯盈│ │號作為聯絡拍賣事宜之用,致柯│
│ │ │ │宏 │ │麗評陷於錯誤,誤以為以1萬100│
│ │ │ │ │ │0 元價格標得上開冰箱,而在臺│
│ │ │ │ │ │北市○○區○○路700號中國信 │
│ │ │ │ │ │託自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轉帳│
│ │ │ │ │ │至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玉山銀行│
│ │ │ │ │ │北高雄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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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蕭文乾│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1萬7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
│ │ │26日下午│高雄分行帳│ │日前之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 │ │4時49分 │號00000000│ │登虛偽販賣液晶電視1台,並以 │




│ │ │許 │12519號帳 │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
│ │ │ │號戶名柯盈│ │聯絡拍賣事宜之用,致蕭文乾陷│
│ │ │ │宏 │ │於錯誤,誤以為以1萬7000元價 │
│ │ │ │ │ │格標得上開液晶電視,而在花蓮│
│ │ │ │ │ │縣新城鄉○○村○○路36號自動│
│ │ │ │ │ │櫃員機,將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
│ │ │ │ │ │宏所申設之左列玉山銀行北高雄│
│ │ │ │ │ │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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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蔣曉芳│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3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
│ │ │26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上午6時許前之某時,在雅虎 │
│ │ │3時35分 │行帳號0515│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百年│
│ │ │許 │00000000號│ │紀念鈔,並以遠傳電信門號0926│
│ │ │ │帳號戶名柯│ │955631號作為聯絡拍賣事宜之用│
│ │ │ │盈宏 │ │,致蔣曉芳陷於錯誤,誤以為以│
│ │ │ │ │ │3萬元價格標得上開紀念鈔,而 │
│ │ │ │ │ │在萬華地區郵局自動櫃員機,將│
│ │ │ │ │ │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
│ │ │ │ │ │左列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
│ │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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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杏華│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1萬72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3│
│ │ │26日上午│高雄分行帳│ │日前之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 │12 時50 │號00000000│ │站刊登虛偽販賣戒指1只,並以 │
│ │ │分許 │12519號帳 │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
│ │ │ │號戶名柯盈│ │聯絡拍賣事宜之用,致陳杏華陷│
│ │ │ │宏 │ │於錯誤,誤以為以1萬720元價格│
│ │ │ │ │ │標得上開戒指,而在家中以中國│
│ │ │ │ │ │信託網路銀行ATM,將左列金額 │
│ │ │ │ │ │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玉山│
│ │ │ │ │ │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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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洪豪駿│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1萬8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4│
│ │ │24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下午2時30分許前之某時,在 │
│ │ │5時24分 │行帳號0515│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電吉│
│ │ │許 │00000000號│ │他1把,並以遠傳電信門號09269│
│ │ │ │帳號戶名柯│ │55631號作為聯絡拍賣事宜之用 │
│ │ │ │盈宏 │ │,致洪豪駿陷於錯誤,誤以為以│
│ │ │ │ │ │1萬8000 元價格標得上開電吉他│
│ │ │ │ │ │,而在臺北市松山區○○○路21│




│ │ │ │ │ │4號自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轉 │
│ │ │ │ │ │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國泰世│
│ │ │ │ │ │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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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何東錡│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23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
│ │ │26日晚上│高雄分行帳│ │日上午10時14分許,在雅虎奇摩│
│ │ │9時8分許│號00000000│ │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超迷你音│
│ │ │ │12519號帳 │ │響組1組,致何東錡陷於錯誤, │
│ │ │ │號戶名柯盈│ │誤以為以2300元價格標得上開音│
│ │ │ │宏 │ │響,而在嘉義市○區○○路埤子│
│ │ │ │ │ │頭郵局自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
│ │ │ │ │ │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玉山│
│ │ │ │ │ │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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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楊瓊慧│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368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1│
│ │ │26日中午│高雄分行帳│ │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雅虎奇摩│
│ │ │12時50分│號00000000│ │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數位相機│
│ │ │許 │12519號帳 │ │1台,致楊瓊慧陷於錯誤,誤以 │
│ │ │ │號戶名柯盈│ │為以3680元價格標得上開相機,│
│ │ │ │宏 │ │而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94 │
│ │ │ │ │ │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左列│
│ │ │ │ │ │金額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
│ │ │ │ │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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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洪嘉亨│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3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4│
│ │ │24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下午4時49分許前之某時,在 │
│ │ │5時7分許│行帳號0515│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
│ │ │ │00000000號│ │顯示器1台及IPHONE手機1支,並│
│ │ │ │帳號戶名柯│ │以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作│
│ │ │ │盈宏 │ │為聯絡拍賣事宜之用,致洪嘉亨
│ │ │ │ │ │陷於錯誤,誤以為以3萬元價格 │
│ │ │ │ │ │標得上開顯示器及手機,而以網│
│ │ │ │ │ │路銀行ATM,將左列金額轉帳至 │
│ │ │ │ │ │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國泰世華銀│
│ │ │ │ │ │行東臺南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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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鍾心瑜│100年9月│玉山銀行北│1萬37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4│
│ │ │26日下午│高雄分行帳│ │日下午2時許前之某時,在雅虎 │
│ │ │3時11分 │號00000000│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CHLO│
│ │ │許 │12519號帳 │ │E 包包1個,致鍾心瑜陷於錯誤 │




│ │ │ │號戶名柯盈│ │,誤以為以1萬3700元價格標得 │
│ │ │ │宏 │ │上開包包,而在臺北市文山區木│
│ │ │ │ │ │柵路3段富邦銀行木柵分行自動 │
│ │ │ │ │ │櫃員機,將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
│ │ │ │ │ │宏所申設之左列玉山銀行北高雄│
│ │ │ │ │ │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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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蕭雅汝│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825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3│
│ │ │24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下午5時50分許,以網路即時 │
│ │ │7時24分 │行帳號0515│ │通向蕭雅汝佯稱有LV包包1個欲 │
│ │ │許 │00000000號│ │出售,致蕭雅汝陷於錯誤,誤以│
│ │ │ │帳號戶名柯│ │為以8250元購得上開包包,而至│
│ │ │ │盈宏 │ │自雲林縣虎尾鎮○○路合作金庫│
│ │ │ │ │ │銀行虎尾分行動櫃員機,將左列│
│ │ │ │ │ │金額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之左列│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 │
├──┼───┼────┼─────┼─────┼──────────────┤
│ 15 │賴雅梅│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73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17│
│ │ │23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雅虎奇摩│
│ │ │2時許 │行帳號0515│ │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GUCCI包 │
│ │ │ │00000000號│ │包1 個,致賴雅梅陷於錯誤,誤│
│ │ │ │帳號戶名柯│ │以為以7300元價格標得上開包包│
│ │ │ │盈宏 │ │,而在臺北市○○區○○路4段 │
│ │ │ │ │ │405號全家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 │
│ │ │ │ │ │機,將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宏所│
│ │ │ │ │ │申設之左列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
│ │ │ │ │ │分行帳戶 │
├──┼───┼────┼─────┼─────┼──────────────┤
│ 16 │方旭強│100年9月│國泰世華銀│1萬9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2│
│ │ │23日下午│行東臺南分│ │日下午4時許前之某時,在雅虎 │
│ │ │3時54分 │行帳號0515│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登山│
│ │ │許 │00000000號│ │自行車1台,致方旭強陷於錯誤 │
│ │ │ │帳號戶名柯│ │,誤以為以1萬9000元價格標得 │
│ │ │ │盈宏 │ │上開自行車,而在臺北市敦化北
│ │ │ │ │ │路167號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將左列金額轉帳至柯盈宏所申設│
│ │ │ │ │ │之左列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
│ │ │ │ │ │帳戶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2601號
101年度偵字第17614號
被 告 楊覺名 男 21歲(民國79年10月22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1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
行)
黃建曄 男 43歲(民國58年2月23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7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覺名明知將帳戶交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犯 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以作為犯罪集團進行詐欺犯罪所用; 然因缺錢花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涉犯詐欺之 不確定故意及接續犯意,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至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逢甲服務中心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於取得上開2組行動 電話門號卡後,當場以每張門號卡新臺幣(下同) 500元之代 價,販售予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復接續於翌日(26日),在 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18號住處附近便利超商, 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下稱沙鹿郵局)所申 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密碼,依上開不詳 成年男子之指示予以變更後,以1000元之代價,將上開郵局 帳戶存摺正本、金融卡等物,販售予該不詳成年男子。以此 方式幫助他人從事犯罪。後由該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輾轉 經由不詳管道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前揭沙鹿 郵局帳戶資料交由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年 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推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利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取得柯盈宏(涉嫌詐欺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北高雄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 資料,再由其他詐欺騙團成年成員,利用楊覺名上揭沙鹿郵 局帳戶及柯盈宏上揭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玉山銀



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向林芳菁等詳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 騙行為(被害人名稱、犯罪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帳號、詐 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黃建曄明知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申請之行動電 話門號從事詐騙行為,以避免暴露真實身分,藉以獲取不法 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 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其等 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 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 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仍不違反其本 意,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100年8月20日, 至臺中市某家統一便利超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易付卡,於取得該組門號易付卡後1週內,在臺中市不詳 地點,將該組門號易付卡任意交予年籍不詳、綽號「阿龍」 之成年男子。後由該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輾轉經由不 詳管道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由詐騙集團成年 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利 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通話及收發簡訊之工具, 對廖芳儀等詳如附表編號2至9、12所示廖芳儀等人施以詐欺 (被害人名稱、犯罪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帳號、詐騙金額 均詳如附表編號2至9、12所示)。
嗣因林芳菁等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方為警 循線查獲。
三、案經廖芳儀、謝宜芳、黃玉玲柯麗評蕭文乾楊瓊慧鍾心瑜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及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覺名黃建曄坦承不諱,並據被 害人林芳菁等詳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陳述在卷,復有 被告楊覺名上開沙鹿郵局帳戶、另案被告柯盈宏上開國泰世 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等帳戶申 請資料、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之申請人資料暨雙向通聯紀錄、附表所示被害人林芳菁 等人所提供之詐騙網頁資料及匯款紀錄、附表所示被害人林 芳菁等人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等在卷可參。被告2人上開幫助詐欺罪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楊覺名黃建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並請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楊覺名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密接之時地,提供上開郵局帳戶 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為,應為接續犯而成立一 罪。被告2人,以單一幫助行為,侵害附表林芳菁等人之財 產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論處。
三、具體求刑(被告黃建曄認罪協商):
請審酌被告黃建曄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因一時 失慮,致羅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是請依聲請簡易 判決協商結果,判處被告黃建曄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算1日,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1項聲請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廖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珮綺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參與幫助│
│號│ │ │ │(新臺幣) │ │詐欺之人│
├─┼────┼────────┼─────┼─────┼──────┼────┤
│1 │林芳菁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100年8月28│10萬元 │ 沙鹿郵局帳 │楊覺名
│ │ │於100年8月28日晚│日晚上9時7│ │ 號0000000 │柯盈宏
│ │ │上7時許,撥打電 │分 │ │ -00000 00號│ │
│ │ │予林芳菁,於電話├─────┼─────┤ 帳戶(戶名:│ │
│ │ │中佯稱林芳菁於網│100年8月29│10萬元 │ 楊覺名) │ │
│ │ │路購物付款設定錯│日0時14分 │ │ │ │
│ │ │誤,需至ATM自動 │ │ │ │ │
│ │ │櫃員機或利用網 │ │ │ │ │
│ │ │路ATM操作取消; │ │ │ │ │




│ │ │林芳菁不疑有他,│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年成│ │ │ │ │
│ │ │員指示操作網路 │ │ │ │ │
│ │ │ATM,而於右揭時 │ │ │ │ │
│ │ │、地,將款項匯入│ │ │ │ │
│ │ │系爭郵局帳戶。 │ │ │ │ │
│ │ │ │ │ │ │ │
├─┼────┼────────┼─────┼─────┼──────┼────┤
│2 │廖芳儀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100年9月23│1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楊覺名
│ │ │於100年9月19日15│日下午5時 │ │東臺南分行帳│黃建曄
│ │ │時46分許,在奇摩│52分 │ │號0000000000│柯盈宏
│ │ │網路拍賣網站佯登│ │ │號帳戶(戶名 │ │
│ │ │拍賣IPHONE手機之│ │ │:柯盈宏) │ │
│ │ │訊息,適有廖芳儀│ │ │ │ │
│ │ │上網見該拍賣訊息│ │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 │ │購買,遂依指示匯│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內。│ │ │ │ │
├─┼────┼────────┼─────┼─────┼──────┼────┤
│3 │謝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2萬2000元 │玉山銀行北高│楊覺名
│ │ │100年9月23日13時│日某時 │ │雄分行帳號 │黃建曄
│ │ │6分許前之某時, │ │ │000000000000│柯盈宏
│ │ │在奇摩網路拍賣網│ │ │號帳戶(戶名 │ │
│ │ │站佯登拍賣LV包包│ │ │:柯盈宏) │ │
│ │ │之訊息,適有謝宜│ │ │ │ │
│ │ │芳上網見該拍賣訊│ │ │ │ │
│ │ │息後陷於錯誤而下│ │ │ │ │
│ │ │標購買,遂依指示│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 │
├─┼────┼────────┼─────┼─────┼──────┼────┤
│4 │黃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3萬元 │玉山銀行北高│楊覺名
│ │ │100年9月26日13時│日下午1時 │ │雄分行帳號 │黃建曄
│ │ │28分許,在奇摩網│28分 │ │000000000000│柯盈宏
│ │ │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號帳戶(戶名 │ │
│ │ │賣香奈兒包包之訊│100年9月27│2000元 │:柯盈宏) │ │
│ │ │息,適有黃玉玲上│日早上8時 │ │ │ │
│ │ │網見該拍賣訊息後│39分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 │ │買,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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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柯麗評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1萬1000元 │玉山銀行北高│楊覺名
│ │ │100年9月16日10時│日中午12時│ │雄分行帳號 │黃建曄
│ │ │12分許,在奇摩網│50分 │ │000000000000│柯盈宏
│ │ │路拍賣網站佯登拍│ │ │號帳戶(戶名 │ │
│ │ │賣冰箱之訊息,適│ │ │:柯盈宏) │ │
│ │ │有柯麗評上網見該│ │ │ │ │
│ │ │拍賣訊息後陷於錯│ │ │ │ │
│ │ │誤而下標購買,遂│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 │ │帳戶內。 │ │ │ │ │
├─┼────┼────────┼─────┼─────┼──────┼────┤
│6 │蕭文乾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1萬7000元 │玉山銀行北高│楊覺名
│ │ │100年9月26日前之│日下午4時 │ │雄分行帳號 │黃建曄
│ │ │某日,在露天拍賣│49分 │ │000000000000│柯盈宏
│ │ │網站佯登拍賣液晶│ │ │號帳戶(戶名 │ │
│ │ │電視之訊息,適有│ │ │:柯盈宏) │ │
│ │ │蕭文乾上網見該拍│ │ │ │ │
│ │ │賣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遂依│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戶內。 │ │ │ │ │
├─┼────┼────────┼─────┼─────┼──────┼────┤
│7 │蔣曉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楊覺名
│ │ │100年9月26日6時 │日下午3時 │ │東臺南分行帳│黃建曄
│ │ │許前之某時,在奇│35分 │ │號 │柯盈宏
│ │ │摩網路拍賣網站佯│ │ │000000000000│ │
│ │ │登拍賣百年紀念鈔│ │ │號帳戶(戶名 │ │
│ │ │之訊息,適有蔣曉│ │ │:柯盈宏) │ │
│ │ │芳上網見該拍賣訊│ │ │ │ │
│ │ │息後陷於錯誤而下│ │ │ │ │
│ │ │標購買,遂依指示│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 │
├─┼────┼────────┼─────┼─────┼──────┼────┤
│8 │陳杏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1萬720元 │玉山銀行北高│楊覺名
│ │ │100年9月23日前之│日12時50分│ │雄分行帳號 │黃建曄
│ │ │某日,在奇摩網路│ │ │000000000000│柯盈宏




│ │ │拍賣網站佯登拍賣│ │ │號帳戶(戶名 │ │
│ │ │戒指之訊息,適有│ │ │:柯盈宏) │ │
│ │ │陳杏華上網見該拍│ │ │ │ │
│ │ │賣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遂依│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戶內。 │ │ │ │ │
├─┼────┼────────┼─────┼─────┼──────┼────┤
│9 │洪豪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4│1萬8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楊覺名
│ │ │100年9月24日14時│日下午5時 │ │東臺南分行帳│黃建曄
│ │ │30分許前之某時,│24分 │ │號 │柯盈宏
│ │ │在露天拍賣網站佯│ │ │000000000000│ │
│ │ │登拍賣電吉他之訊│ │ │號帳戶(戶名 │ │
│ │ │息,適有洪豪駿上│ │ │:柯盈宏) │ │
│ │ │網見該拍賣訊息後│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 │ │買,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10│何東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0年9月26│2300元 │玉山銀行北高│楊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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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