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6號
PHDV,101,消債更,6,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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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武童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武童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 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擔任其配偶房貸之保證人,嗣因其 配偶未依約清償,房屋遭拍賣,拍賣價金分配後,尚欠金融 機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179 元,聲請人雖 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泰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安泰銀行提出360 期,每期月付1萬多元之還款方案,惟因聲請人之配偶無工 作且患有癌症,故聲請人須獨自負擔家庭開銷及配偶、3名 子女之扶養費,聲請人每月收入僅15,000至20,000元,扣除 基本生活開銷,所剩餘款實無法負擔上開還款條件,而致協 商不成立,故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 冊,具狀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



安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安泰銀行提出360 期,每期月付1 萬多元之還款方案,經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上開還款條件而 協商不成立,嗣於101 年5 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嗣請求聲請更生程序等情,業據其提 出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98至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見本院10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 號卷第5 至16頁)等 件為證,堪信為實。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5,000元至20,000 元、支出16,000元,聲請人之收入扣除支出後每月至多僅餘 4,000 元,顯難以負擔安泰銀行提出之協商方案,因此客觀 上可認聲請人具有不可歸責致協商不成立之事由。 ㈡聲請人主張其以捕魚為生,每月收入約15,000元至20,000元 ,配偶無工作且罹患癌症,另有3 名子女須扶養,每月生活 支出約為16,0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 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配偶黃琇玟99至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船員證、蒔裡後漁 港安檢所船員姓名表、戶籍謄本、高雄巿大同醫院診斷證明 書等件(見本院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卷第7頁、第12 至 13頁、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24至27頁)在卷可參。若以內 政部公布之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244 元 核之,聲請人每月合理支出應為51,220元(聲請人支出+扶 養配偶及3名子女支出,亦即10,244元×5=51,220元),是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及負擔子女扶養費共計16,000元 ,尚屬合理。又聲請人之收入約15,000元至20,000元,扣除 支出16,000元後,至多僅餘4,000元,甚或入不敷出,難以 清償約190萬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另聲請人 主張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有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附卷足憑。復查,聲請人無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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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