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8號
PHDM,101,易,48,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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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鴻德
被   告 楊海河
被   告 AMUD  2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鴻德楊海河AMUD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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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