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9年度,2號
TYDV,99,重家訴,2,201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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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進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秀珍
胡楊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不服本院99年度重
家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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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