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98號
TYDV,101,除,498,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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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昇陽造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6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0月15日屆滿(101 年10月14 日為周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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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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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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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清雲科技大學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100年7月12日 │18,000元 │AZC二七九0九│ │
│1 │彭壽春 │行 │ │ │六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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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陽造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