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達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
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973,400.95元,
如以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
美金即時賣出匯率29.44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87,557,738元(計
算式:2,973,400.9529.447≒87,557,7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7,557,7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52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782,0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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