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趙秋華
江林玉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梁繁珍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黃隆治
被 告 黃王鳳珠
訴訟代理人 黃隆吉
被 告 洪彩穎即洪彩暖
訴訟代理人 黃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