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耀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1,39
7 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439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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