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98號
TYDV,101,訴,1898,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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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韓裕生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已約定如因買賣坐落台北縣永和市(即新北市永和區 ○○○段291 、292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 ○○區○○路499 號7 樓之3 房地所生爭議涉訟,雙方同意 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合意有卷附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第13條第2 項之約定可證。原告係因前開買賣 契約所生糾紛請求被告為給付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自應 由房地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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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