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63號
TYDV,101,訴,1763,2012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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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吳欣華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 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鄭新後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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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