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31號
TYDV,101,補,531,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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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被 告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0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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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