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21號
TYDV,101,補,521,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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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賴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3,49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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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