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15號
TYDV,101,補,515,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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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劉明朝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

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兩造間就系爭2 筆土地之
買賣價金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251,02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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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