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12號
TYDV,101,補,512,201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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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被 告 泰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闓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5,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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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