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83號
TYDV,101,補,483,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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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被 告 蕭毓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343 元(計算
式:占用系爭879 地號土地面積92.43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18,277元=1,689,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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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