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何火生
相 對 人 陳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處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陳秀美前經鈞院以10 0 年度監宣字第226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相對人每月醫藥費約新臺幣( 下同)15,000元左右,另外勞看護費薪資(21,700元),及 住宿伙食費等,共計約30,000元,均需由聲請人支付。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貸款餘額約170 萬元,現金 每月須支付貸款本息近13,000元。聲請人於100 年7 月因 腰椎手術導致無法上班,無薪資收入,相對人女兒大學剛畢 業收入亦不穩定,全家每月為相對人支付費用已無法負荷, 房屋貸款也快無法繳納,故必須出售上述相對人名下之不動 產做為相對人醫療照顧相關費用。故為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 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 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 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 財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 為之。此時,是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仍以:監護人於 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 產之必要?代為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 最大之利益?等為斷,苟對受監護人無利益或不具維持受監 護人生活、護養療治之必要性者,即不得代為處分不動產。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人,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配偶,並經法院裁定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而目前受監護宣告人每月需支出看護費用、醫 藥費用及償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貸款,致聲請人無力負擔 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0 年 度監宣字第226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
本、建物登記謄本、華南商業銀行出具之借款餘額證明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費用明細表、全國財產 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鼎興立人力資 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委任招募合約書等件為 證(參見本院卷第7 至26頁、第30至40頁),又受監護宣告 人之親屬亦召開親屬會議同意,由聲請人代為出售受監護宣 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親屬會議紀錄影本1 件在卷可 稽(參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何金芳 到庭陳述明確。綜上,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 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時,確有處分 前揭不動產之必要。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上開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應屬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故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於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將應屬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之價款作 為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支出之專款使用。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變賣 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之 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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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不 動 產 坐 落 │面 積│權利範圍│備 註│
│號│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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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土地:桃園中壢市○○段興南│212.00 │10000 分│地目:建│
│ │小段211-1地號 │ │之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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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土地:桃園中壢市○○段興南│4,416.00│10000 分│地目:建│
│ │小段213-10地號 │ │之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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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土地:桃園中壢市○○段公坡│877.00 │10000 分│地目:建│
│ │小段746-4地號 │ │之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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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建物:中壢市○○段興南小段│總面積:│全部 │ │
│ │3482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133.79 │ │ │
│ │中壢市○○街1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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