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290號
TYDV,101,家親聲,290,201211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李高志
代 理 人 張香堯律師
      葉禮榕律師
相 對 人 李左琴  現應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於 本院101 年度家親聲字第290 號改定監護人事件卷宗以為釋 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