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王鈺嫻
相 對 人 賴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扶養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民國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第74條規定 甚明。再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 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 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關係人(即聲請人)未預 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依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元,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為2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 於101 年10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 同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 答表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