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860號
TYDV,101,家聲,860,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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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龔萬良
      范姜春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龔萬良與相對人范姜春香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龔萬良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9,036元及利 息、違約金。期間迭經聲請人催討,相對人龔萬良均置之 不理,嗣聲請人聲請向相對人龔萬良強制執行,惟執行無 效果,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4276 號 通知可按。因依相對人龔萬良國稅局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所 示,相對人龔萬良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相對人二人結婚 後至今,婚姻關係仍存在,相對人龔萬良與相對人范姜春 香二人迄今亦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二)相對人龔萬良名下已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為此爰依民 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 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1 年 度司執字第24276 號通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 份 等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 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 龔萬良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上開 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 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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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