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806號
TYDV,101,家聲,806,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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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張毓麟
相 對 人 張勝得
      曾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婚姻關係現存續中,且 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而聲請人前 以鈞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879 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鈞 院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勝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未果,經鈞院於 民國99年7 月1 日核發99年度司執字第41482 號債權憑證予 聲請人,且相對人張勝得目前已無其他具有實益可供執行之 財產。現為避免相對人藉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 制執行,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 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夫妻財產制登記 資料網路查詢結果、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1482 號債權憑證 各1 份在卷足憑(均為影本)。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 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相對人張勝得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1482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卷 宗核對無誤,與聲請人所述均無不符,自堪信為真實。四、本件相對人於婚後既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 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張勝得又已聲 請強制執行而債權未受清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 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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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