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672號
TYDV,101,家聲,672,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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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代 理 人 謝宗妙
相 對 人 郭健生
      鄧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核聲請 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9 月21日裁定其於收受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1 年9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經 本院101 年10月26日訊問期日當庭諭知聲請人代理人應行補 正,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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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