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537號
TYDV,101,家聲,537,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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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代 理 人 曾佩璇
相 對 人 簡靜玫
      張坤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簡靜玫與相對人張坤泰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靜玫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8,08 3 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聲請人屢經催討,並聲請 對簡靜玫財產強制執行,經查簡靜玫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 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99年度司執丙字第104674號債權 憑證在案,是簡靜玫名下已無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又相對 人2 人結婚後至今,婚姻關係仍存在,迄今亦未向法院聲請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 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夫妻關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 產制,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 對人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網路查詢結果、相對人之全戶戶籍 謄本各1 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四、次查,聲請人另主張其與簡靜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其 聲請對簡靜玫為強制執行,因簡靜玫名下無財產致執行無結 果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丙字 第104674號債權憑證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份附卷可佐 ,又相對人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五、綜上,本件相對人間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 定財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簡靜玫名下查無財產可



供聲請人即債權人為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 人請求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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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