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蔡明宸
聲 請 人 林婉妮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琪
關 係 人聲請人林婉妮之生父.
黃裕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蔡明宸(民國72年6 月 5 日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婉妮(民國97年8 月8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 人即生母之同意訂立收養契約書,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 第1079條定有明文。再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為聲請人,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33 條第2 項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蔡明宸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已向本院遞狀撤 回本件收養之聲請,且經本院電話聯繫聲請人蔡明宸確認撤 回真意,此有本院101 年11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則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並未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 共同聲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 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