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5年度,423號
NHEM,105,湖簡,423,2017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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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家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件(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284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同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3730號併辦意旨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正本寄出時曾有漏附附件(即主文所述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情形,屬顯然之錯誤,又本院於 寄發上述曾漏附附件之判決正本後,已另再補寄附有全部附 件之刑事簡易判決(故卷內另有寄予被告上有記載「簡易刑 事判決正本一件」之送達證書)合法送達,但為免爭議(即 應否裁定更正),故本院依法補為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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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