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570號
TYDV,101,司票,7570,201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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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570號
聲 請 人 徐愛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依法提示(存證信函催告非合法提示方
  法),利息請自提示日後起算。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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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