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570號聲 請 人 徐愛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依法提示(存證信函催告非合法提示方 法),利息請自提示日後起算。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