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022號
TYDV,101,司票,7022,2012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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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022號
聲 請 人 彭明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嘉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三、釋明對票面金額十萬元本票請求之依據(發票人非為債務人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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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