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650號
TYDV,101,司拍,650,201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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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呂斯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武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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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