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636號
TYDV,101,司拍,636,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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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賴素珍
相 對 人 曹徐瑋
相 對 人 曹徐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月梅王芷筠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100 年7 月4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20,0 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吳月梅、王芷 筠對聲請人負債38,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 第三人吳月梅王芷筠於100 年7 月20日移轉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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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