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茂明(即被繼承人劉家惠之繼承人)、劉
雨生(即被繼承人劉家惠之繼承人)、劉富屏(即被繼承人劉家
惠之繼承人)、劉德青(即被繼承人劉家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
備查文件。(請向被繼承人劉家惠死亡時戶籍地法院為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