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4號債 權 人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進益印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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