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254號
TYDV,101,司促,30254,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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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4號
債 權 人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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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