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22號債 權 人 國際富市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裴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二、債權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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