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222號
TYDV,101,司促,30222,201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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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22號
債 權 人 國際富市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裴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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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