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77號
債 權 人 龍崗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茂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