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54號
債 權 人 王美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紘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01 年8 月1 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 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二)經查紘翊設計工程有限公 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 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1 年10月4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0月12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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