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1年度,40號
TYDV,101,勞聲,40,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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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淑茹
相 對 人 清迻社 即葉兆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告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淑芬」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淑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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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