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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0年度,4號
TYDV,100,重訴更,4,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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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
原   告 育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隆
被   告 陳國治
      陳國良
      陳嘉真
      黃碩卿
      黃碩明
      黃玲花
      黃麗珍
      黃麗芳
      施黃玉春
      黃亭鈞
      黃政彥
      黃學忠
      黃金龍
      朱黃秋月
      黃玉池
      黃玉明
      黃利妹
      黃國仁
      黃千惠
      黃國彥
      黃國雄
      黃忠志
      黃忠正
      黃忠誠
      杜宇琁
      黃建智
      黃建瑋
      黃忠民
      黃銹玲
      鄭黃銹芬
      黃國松
      連松田
      黃國昌
      黃國欽
      黃連陞
      黃連慶
      黃連瑩
      黃碧卿
      黃惠美
      黃麗秋
      黃國泰
      黃秀惠
      黃國聰
      江衍岳
      江支泉
      江支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   告 王羅秀妹
      羅震豪
      黃壹妹
      李黃月桂
      劉月波
      黃金陵
      馬黃娥
      楊黃貴美
      黃張寶玉
      曾黃玉華
      黃雲英
      黃朝枝
      黃燦榮
      李雲玲
      李雲雀
      李雲貞
      李義裕
      李黃美
      張黃秀
      黃瑞珍
      黃秀
      葉淑雲
      陳秋明
      周黃金磮
      黃宗雄
      石詔明
      黃煌琦
      黃寬仁
      羅可培
      羅雅薇
      何淑嬿
      劉黃玉梅
      黃國樑
      黃國瑞
      黃劉金英
      柯雷哲
      楊忠景
      楊忠達
      楊素珍
      邱楊靖子
      江楊素敏
      尤楊淑貞
            ield MO 63017 U.S.A
      邱黃麗卿
      黃麗璧
      朱范華妹
      葉黃秋娥
      黃達郎
      謝幸子
      黃達祥
      黃桂香
      黃煥生
      黃良吉
      黃煥明
      黃詩斐
      黃詩齡
      周湯麗珠
      湯麗娟
      湯煥達
      湯煥乾
      黃鄭碧枝
      黃秀琴
      黃禎祥
      黃燈族
      黃木廷
      黃英絨
      黃甘招
      黃秋好
      黃金墩
      黃吉範
      黃靜怡
      劉黃麗華
            .S.A
      黃鴻媚
             00000-0000, U.S.A
      李瑞珠
      黃聖言
      黃新言
      黃玉堂
      黃玉軒
            000-0000 U.S.A
      黃寬良
      黃璧珠
      李政泓
      林麗華
      許黃金美
      林黃牡丹
      黃南雄
      黃水雄
      黃道德
      黄秀卿
      黃秀珍
      黃秀慧
      黃碧蓮
      黃昌吉
      陳黃金胎
      劉黃金菊
      張黃滿菊
      吳貴
      黃耀明
      黃文科
      黃淑琴
      黃子明
      黃章明
      黃啓民
      黃主恩
      許黃阿好
            號
      黃梅英
      黃錦蓮
            -1138 U.S.A
            519 Englewood Dr. Warrensburg MO
            . 64093 U.S.A
            台北市○○區○○街12巷4號5樓之5
      黃金鳳
      謝黃瑞珠
      黃江大妹
      黃金龍
      黃水生
      黃榮華
      黃榮波
      黃榮傳
      黃棚山
      黃碧燕
      黃清祥
      黃天玉
      黃坤榮
      黃麗卿
      周黃碧雲
      張英吾
      黃智明
      黃振隆
      黃風曉
      洪黃素娥
      黃鍾水玉
      黃豊基
      黃豊能
      黃淑惠
      黃豊泰
      黃榮隣
      周黃金綠
      李黃金桂
      陳黃阿勤
      潘梁奔妹
      黃國欽
      黃國瑞
      黃國賜
      黃國容
      黃國從
      黃國修
      蔡鑑清   (已歿)
      蔡明勳
      蔡宗勲
      蔡沛勲
      蔡燕珍
      吳黃秀珠
      胡黃秀琴
      黃秀霞
      黃楊銀(金瓦)
      黃祟祐
      黃鈺真
      黃盟勝
      黃孟雅
      黃國郎
      黃國章
      黃清棋
      黃阿粉
      黃玉美
            U.S.A
      張金蘭
      林家郡
      黃至誠
      黃守誠
      黃淑真
      黃立誠
      黃陸雄
      黃柏霖
      黃柏澤
      黃柏諺
      黃郁媚
            3樓
      黃中東
      黃李春花
      黃勝富
      黃敏彰
            弄20號
      黃美菁
      黃景山
            2
      賴秋華
      黃泰勳
      賴諄修
      黃泰衛
      黃國峯
            之3號
      黃文良
      黃林會
      黃春保
      黃春源
      黃春銘
            號
      黃春山
      蔡黃清梅
      黃依芬
      黃鐵雄
      黃輝雄
      黃啟泉
      黃啟川
      黃明祥
      黃吳揚
      黃建盛
      黃瓊瑱
      黃瓊微
      黃馨儀
      黃啟陞
      黃啟明
      黃川財
      黃美華
      黃美香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因被告人數眾多,且其中被告蔡鑑清、黃 國昌、黃國聰陳國良施黃玉春等已死亡(見卷附之個人 資料查詢單),惟原告卻均未陳報完整之被告資料,而本院 先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復於 101 年3 月27日開庭通知原告到庭陳述上開事項,然原告均 未補正亦未到庭,嗣本院再於101 年7 月6 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4 個月內補正被告之上開資料,而原告於101 年7 月12日 (見本院卷第58頁送達證書)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 資料,是原告顯然逾期未能補正起訴狀應記載事項,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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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