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021號
TYDM,101,聲,5021,201211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75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1334號被告林景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署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 0.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 、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於101 年3 月22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 ○○路○路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嗣經警查獲等 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7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01 年8 月16日釋放 出所,聲請人另於101 年8 月17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3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前揭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 色結晶體1 包(驗前毛重0.24公克,驗餘毛重0.22公克), 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 份附卷 可稽,堪認上開白色結晶體1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 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裝前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