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913號
TYDM,101,聲,4913,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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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順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75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順忠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3765號 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驗前毛重0.19公克,驗餘毛重0.174 公克),係違禁物,爰 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 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79 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317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 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1 包 (驗前毛重0.19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6 公克,驗餘毛重0.174 公克) ,經 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山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 年9 月14日毒品檢 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3765號卷第49頁 ), 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 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 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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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