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49號
TYDM,101,聲,4849,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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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新財
受 刑 人 江建維原名江元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7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新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新財因受刑人江建維(原名江元章 )犯贓物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之具保金額新臺 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人王新財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刑保字第159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建維因犯贓物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0萬元,由具保人王新財繳納後獲得釋放 ,而受刑人江建維所犯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 5 月22日判決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101 年9 月4 日到案 執行,並另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具保人應於101 年9 月4 日偕 同受刑人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沒入保證金。詎受刑人未遵 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未獲,受刑人經 聲請人於101 年10月26日以101 年桃檢秋執酉緝字第4606 號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 案執行,並經發佈通緝,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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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