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40號
TYDM,101,聲,4840,201211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岳鵬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608 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岳鵬並未舉刀追殺被害人張秋圓,僅 因被害人要求公司將伊解職心有不平,想給被害人教訓,不 自主跟隨被害人進入電梯口,嗣因二人互相搶刀,始不慎誤 傷被害人,且未傷及重要部位,伊並無殺人之犯意,應僅成 立傷害罪;又被告係為良民且年齡已老,乃因一時情緒失控 而涉犯本件犯行,非伊之本意,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 語。
二、經查,被告鍾岳鵬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固坦承被害人身上的傷係其所為,惟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 本案有證人張秋圓警、偵訊之證述、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 器錄影光碟畫面及西瓜刀刀鞘1 支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 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 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 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又被告多次前往被害人住 處等候,顯示其預謀犯案危險性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 101 年7 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1 次在案。雖本案 已於101 年10月25日詰問證人張秋圓完畢,並定於101 年11 月29日進行言詞辯論,惟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依卷內事證 ,足認其犯嫌重大,而被告涉犯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 ,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 ,並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替代。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所示之情形,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 後刑事執行之保全,經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自仍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