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795號
TYDM,101,聲,4795,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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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連興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連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連興因受刑人即被告楊金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金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楊連興於民國100 年2 月 1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0 1 年9 月13日上午11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 機關分別送達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76號之住所, 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 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 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澄觀派出所以為送達;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楊梅市○○ 街537 之1 號3 樓之居所,經受僱人收受以為送達,詎被告 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被告到案函後,亦 未於101 年9 月13日上午11時許、101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 許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 有送達證書4 紙、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 份、被告及具保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 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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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