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中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中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中偉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6 月確定,並於99 年8 月3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4 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 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7 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 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6 月5 日,則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