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溫聰明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1號)聲請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聰明提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聰明因涉犯毒品案件,前經鈞院於民 國101 年10月12日裁定准予收押在案,因被告已於審理時坦 承全部犯行,無串證之虞,且有固定住居所,日後定會依鈞 院傳喚到庭,請准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溫聰明涉嫌持有改造槍彈、施用毒品、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全部坦承 在案,並有證人許建庭於偵查時之證詞、扣案槍彈毒品及鑑 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嫌確實重大,且衡其所犯 屬於重罪,本不無逃亡之虞,惟核被告個人住居、生活狀況 及本案審理程度,被告並無非予羈押之必要,茲聲請人聲請 停止羈押,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 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