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1年度,6號
TYDM,101,矚重訴,6,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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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啟瑞
選任辯護人 游玉招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68
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啟瑞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邱啟瑞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 辯稱不知道自己所做了何事云云,然有證人吳德卿宋愛秀龔玉萍等人之證述、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診 斷證明書1 份及扣案之水果刀1 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殺人 罪犯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被告又爭執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不佳,不知所為何事,與證 人吳德卿宋愛秀之證述情節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 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 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1 年11月21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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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