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智簡字,101年度,28號
TYDM,101,桃智簡,28,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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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智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煌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10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煌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涂煌輝係原址設嘉義市○區○○街559 號7 樓之「振揚影音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揚公司)之負責人,以出租電腦點 唱機為業。於民國97年12月間之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收購二手金嗓電腦點唱機後,明知其中如附表所示 之歌曲,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人【如附表「著作權受讓人」 欄位所示,下稱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詞」、「曲 」創作,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出租上開音樂著作,竟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基於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98年 3 月9 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價格,將已 灌錄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金嗓電腦點唱機3 台(其中1 台於 查獲時已故障)出租予不知情之「老船長餐廳」負責人許雅 雯,俾以供至「老船長餐廳」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而侵害 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於98年9 月29日 ,為警會同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人員查 獲,並扣得振揚公司所有之金嗓電腦點唱機1 台、CF記憶卡 1 張及點歌本1 本。案經豪記公司)、吳東龍(即豪記公司 代表人)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涂煌輝於偵查時之陳述。
㈡證人許雅雯偵查時之證述。
㈢告訴代理人謝國嘉、張永和於偵查時之證述。 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刑事告訴狀、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豪記公司著作財產 權讓與證明書、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租賃代理合約 書、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證書、授權公開演出、播送證書 、現場勘查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涂煌輝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一出租行為,同時侵害



如附表所示吳東龍、豪記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出租音樂著作之期間,自98年3 月9 日起至為警 查獲時之98年9 月29日止,長達6 月有餘,期間非短,惟出 租之音樂著作數量為11首,尚非甚鉅,並審酌被告獲利之程 度,及被告犯後具狀表示願與告訴人豪記公司、吳東龍和解 ,堪認已有悔意,惟因告訴人於偵查時已表示因其等與被告 尚有多件訴訟關係,故無意願與被告進行調解(見100 年度 偵字第10045 號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 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 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自本條但書之反面解釋,著作 權法第98條前段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應沒收,則應 與刑法第38條為相同解釋,以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法院始有裁量是否沒收之權限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9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扣案之金嗓電腦點唱機1 台、CF記憶卡1 張及點歌本1 本 等物,均係振揚公司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明確,復 有振揚公司與許雅雯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參,堪認本件扣案 物並非被告涂煌輝所有,自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著作權讓與人│授權時間│著作權受讓人 │
│ │ │ │(民國)│ │
├──┼───────┼──────┼────┼─────────┤
│一 │行棋 │曲:江志豐 │97年6 月│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
│ │ │詞:江志豐 │13日 │司(下稱豪記公司)│
├──┼───────┼──────┼────┼─────────┤
│二 │愛的瘋 │曲:蕭蔓萱 │96年6 月│吳東龍
│ │ │詞:王伯君(│22日 │ │
│ │ │巴布) │ │ │
├──┼───────┼──────┼────┼─────────┤
│三 │番仔火 │曲:蕭蔓萱 │97年2 月│吳東龍
│ │ │詞:王伯君(│18日 │ │
│ │ │巴布) │ │ │
├──┼───────┼──────┼────┼─────────┤
│四 │女人 │曲:王宗凱(│97年3 月│豪記公司 │
│ │ │金泓) │31日 │ │
│ │ │詞:王宗凱(│ │ │
│ │ │陳泰山) │ │ │
├──┼───────┼──────┼────┼─────────┤
│五 │佔缺 │曲:李友雄 │96年1 月│吳東龍
│ │ │詞:李友雄 │17日 │ │
├──┼───────┼──────┼────┼─────────┤
│六 │石頭心 │曲:張燕清 │97年3 月│豪記公司 │
│ │ │詞:張燕清 │31日 │ │
├──┼───────┼──────┼────┼─────────┤
│七 │愛無後悔 │曲:游元祿 │97年3 月│豪記公司 │
│ │ │詞:游元祿 │31日 │ │
├──┼───────┼──────┼────┼─────────┤
│八 │夢中的你 │曲:蕭蔓萱 │97年5 月│豪記公司 │
│ │ │詞:王伯君(│2 日 │ │
│ │ │巴布) │ │ │
├──┼───────┼──────┼────┼─────────┤
│九 │舊情 │曲:蕭蔓萱 │97年5 月│豪記公司 │
│ │ │詞:王伯君(│19日 │ │
│ │ │巴布) │ │ │
├──┼───────┼──────┼────┼─────────┤
│十 │祈禱 │曲:蕭蔓萱(│96年3 月│吳東龍
│ │ │奴奴) │3 日 │ │
│ │ │詞:王伯君(│ │ │




│ │ │巴布、MOMO)│ │ │
├──┼───────┼──────┼────┼─────────┤
│十一│珍惜 │曲:楊延壽(│97年9 月│豪記公司 │
│ │ │傑米) │5 日 │ │
│ │ │詞:楊延壽(│ │ │
│ │ │傑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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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