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毛盛玄
訴 訟
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侯筱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一百二十
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三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關於原告另請求機車受損修理費新臺幣三萬九千四百元及該部分
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虹 翔
法 官 翁 毓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