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1885號
TYDM,101,審易,1885,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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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者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9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尹者毅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尹者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 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分別出售予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鄭福 允、黃柏興(所涉贓物罪,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民國( 下同)100 年12月26日下午5 時許,為警循線在桃園縣龜山 鄉○○○路279 號「三鶯資源回收場」查獲,始悉上情。案 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尹者毅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之自白。
(二)被害人賈玉梅陳麗鳳林嵩楊彩霞陳美枝、傳佳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廖忠平及證人鄭福允黃柏興分別 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福允資源回收場買受物品登記簿、資源 回收場照片2 張、監視器翻拍畫面8 張、現場照片4 張。三、論罪科刑方面:
核被告於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上開6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查被告尹者毅為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有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1 紙附卷可參,惟其自承知道所拿取者均是別人之腳 踏車、鋼筋,也知道這些都是有價值之物品才會拿去變賣換 錢(見本院101 年11月1 日審判筆錄第5 頁),又自承:一 直行竊之理由是想拿錢去買樂透、買煙等語(見偵查卷第4 頁背面、第56頁),參以其開庭時之應對及陳述均與常人無 異之情狀,足見其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亦無顯著 減低之情況。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多



次竊取他人財物,使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然其為 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念其 各次所得財物非多、犯罪終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態度尚 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6 罪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庭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 │ 主 文 │
│ ├──────┤ │ │ │
│ │ 犯罪地點 │ │ │ │
├──┼──────┼───┼──────────────┼──────┤
│ 一 │100 年7 月間│賈玉梅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
│ │某日 │ │點,見賈玉梅所有捷安特銀色自│處拘役貳拾日│
│ ├──────┤ │行車停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如易科罰金│
│ │桃園縣龜山鄉│ │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以新臺幣壹│
│ │陸光路108 號│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仟元折算壹日│
│ │前 │ │上開自行車,得手後,至桃園縣│。 │
│ │ │ │龜山鄉○○○路252 之1 號「福│ │
│ │ │ │允資源回收場」內,變賣予不知│ │




│ │ │ │情之鄭福允。 │ │
├──┼──────┼───┼──────────────┼──────┤
│ 二 │100 年8 月間│陳麗鳳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者毅竊盜,處│
│ │某日 │ │點,見陳麗鳳所有銀灰色自行車│拘役貳拾日,│
│ │ │ │停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機可│如易科罰金,│
│ ├──────┤ │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新臺幣壹仟│
│ │桃園縣龜山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元折算壹日。│
│ │陸光路102-10│ │自行車,得手後,至桃園縣龜山│ │
│ │6 號陸光新城│ │鄉○○○路252 之1 號「福允資│ │
│ │B08 棟1 樓騎│ │源回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 │
│ │樓處 │ │鄭福允。 │ │
├──┼──────┼───┼──────────────┼──────┤
│ 三 │100 年11月7 │傳佳建│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
│ │日凌晨4 時許│設股份│點,見該工地無人看管,認有機│處拘役肆拾日│
│ │起至5 時許止│有限公│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如易科罰金│
│ │ │司 │,基於竊盜之犯意,自工地四周│,以新臺幣壹│
│ ├──────┤ │圍牆之間隙入內,並徒手竊取傳│仟元折算壹日│
│ │桃園縣龜山鄉│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3 號鋼│。 │
│ │中興路80號「│ │筋共10至15台斤,得手後,至桃│ │
│ │傳佳謙里」工│ │園縣龜山鄉○○○路252 之1 號│ │
│ │地內 │ │「福允資源回收場」內,變賣予│ │
│ │ │ │不知情之鄭福允。 │ │
├──┼──────┼───┼──────────────┼──────┤
│ 四 │100 年11月間│林 嵩│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
│ │某日 │ │點,見林嵩所有藍白色自行車停│處拘役貳拾日│
│ ├──────┤ │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機可乘│,如易科罰金│
│ │桃園縣龜山鄉│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以新臺幣壹│
│ │陸光路102-10│ │於竊盜之犯意,竊取上開自行車│仟元折算壹日│
│ │6 號陸光新城│ │,得手後,至桃園縣龜山鄉自強│。 │
│ │B08 棟1 樓騎│ │南路252 之1 號「福允資源回收│ │
│ │樓處 │ │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鄭福允│ │
│ │ │ │。 │ │
├──┼──────┼───┼──────────────┼──────┤
│ 五 │100 年11月間│楊彩霞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
│ │某日 │ │點,見楊彩霞友人所有而由楊彩│處拘役貳拾日│
│ ├──────┤ │霞所管領黑色自行車停放於該處│,如易科罰金│
│ │桃園縣龜山鄉│ │且未上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以新臺幣壹│
│ │同心二路陸光│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仟元折算壹日│
│ │新城B 區後方│ │犯意,竊取上開自行車,得手後│。 │
│ │人行道 │ │,至桃園縣龜山鄉○○○路252 │ │




│ │ │ │之1 號「福允資源回收場」內,│ │
│ │ │ │變賣予不知情之鄭福允。 │ │
├──┼──────┼───┼──────────────┼──────┤
│ 六 │100 年12月24│陳美枝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
│ │日上午10時許│ │點,見陳美枝所有捷安特黑色自│處拘役貳拾日│
│ │ │ │行車停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如易科罰金│
│ ├──────┤ │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以新臺幣壹│
│ │桃園縣龜山鄉│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上開│仟元折算壹日│
│ │陸光路102-10│ │自行車,得手後,至桃園縣龜山│。 │
│ │6 號陸光新城│ │鄉○○○路279 號「三鶯資源回│ │
│ │B08 棟1 樓大│ │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黃柏│ │
│ │廳電梯旁 │ │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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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