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如
具 保 人 陳重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2760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由 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 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 書、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1 年11月23日溪警 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 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 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 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