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1年度,157號
TYDM,101,壢交簡附民,157,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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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陳月英
被  告  尹維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27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維燈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月 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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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