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6年度,152號
CLEV,106,壢簡聲,152,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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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郭黎平妹
相 對 人 周氏金英
      林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 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係在新竹,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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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