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香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陳運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1年10月24日擴張其
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擴張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101年10月24日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 其新台幣(下同)128,897,607元,其擴張之金額為48,897, 607元,未據補繳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398,53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 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擴張之訴部分,顯難認為合法,其 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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